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028號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台南市政府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南市政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按支付命令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為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一條第一款所明定,本件聲請狀未蓋法定代理人之印章,其程式顯未合法,請具狀補正之,並提出更正後繕本2份,以利本院作業。
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7月21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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