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5號原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榮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雲林縣元長鄉公所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2,000元;至原告另請求相當於租金之損害部分,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8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書記官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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