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4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421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雅鋒被告李美俐共同選任辯護人胡峰賓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訂民國102年10月18日上午10時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家杰中華民國102年10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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