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更字第4號債權人 翁秋明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張忠岳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本件聲請人主張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認債務人為福辰食品有限公司及頂豐企業社之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有違反法令致其受損害,而請求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然查聲請狀之請求原因事實並未表明究係違反何法令,且公司解散而未清償債務非即可謂違反法令致受有損害,經本院民國100年6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明確之請求原因事實及正確請求標的金額,該裁定已於100年6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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