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9號原告 陳麗夙
蔡家駿 陳守雄 陳 蔡安珠 蔡宗益 被告 孫家德
邱文卿 上列被告等人因107年度金訴字第3號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等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本良
法官蕭雅毓法官施志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珮君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