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交易字第78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官明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淑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盧昱蓁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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