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MEESEEAMPOL(中文譯名:安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MEESEEAMPOL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MEESEEAMPOL(中文譯名:安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9月確定,並入監執行,茲因受刑人業已於民國102年1月11日經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2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