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34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345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黃三桂 債務人林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伍萬肆仟叁佰肆拾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二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最高以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柒元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