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2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2744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掛失止付通知書上之通知人為聲請人名義之通知書到院。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