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7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2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即 余福助 之繼承人)、戊○(即余福助之繼承人)、己○○(即余福助之繼承人)、甲○○(即余福助之繼承人)、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
二、提出全體繼承人(含相對人)之最新戶藉謄本資料。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鄭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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