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72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摩爾創意廣告有限公司、丁○○(原名: 鄭芷翎 )、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即債務人丁○○(原名:鄭芷翎)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民事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