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745號原告 羅志誠 (DAVIDLO)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 律師
郭泓志 律師原告與被告 羅志傑 、 羅淑媛 、 洪羅雅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聲明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民國106年6月14日提起追加之訴,請求被告再連帶給付原告500萬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為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變更為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繳納之50,500元,尚應補繳4萬9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9日
書記官彭帥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