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交易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審交易字第4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永斌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呂永斌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及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依簡易判決程序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詹尚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