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1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1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永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109年度偵字第31271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聲沒字第1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零貳元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永慶因竊盜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1271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而被告於該案中遭查扣之贓款新臺幣(下同)402元係被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該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該等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依刑法第40條第3項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為上開竊盜犯行係取得冷氣機室內機、室外機各
1臺,被告將該等機台均變賣後得款402元,此部分變得之款項業已扣案,而被告該等犯行嗣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被告於警詢時之供述可佐,復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各該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大肚分駐所扣押筆錄暨附件、被告變賣得款之收據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擷圖各1份在卷可稽,自堪認定。上開402元之款項既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予以宣告沒收。是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40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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