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6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45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2月17日下午15時40分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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