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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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審易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易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邱聰安律師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規定,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
刑事第二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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