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1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3105號債權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債務人 吳採雲 債務人吳平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零捌元,及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三、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2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33105號│├──┬─────┬──────┤│編號│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新台幣)│(民國)│├──┼─────┼──────┤│001│6,201元│96年7月1日│├──┼─────┼──────┤│002│6,201元│97年1月1日│├──┼─────┼──────┤│003│6,201元│97年7月1日│├──┼─────┼──────┤│004│6,201元│98年1月1日│├──┼─────┼──────┤│005│6,201元│98年7月1日│├──┼─────┼──────┤│006│6,201元│99年1月1日│├──┼─────┼──────┤│007│6,201元│99年7月1日│├──┼─────┼──────┤│008│6,201元│10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