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9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委任狀。
二、被繼承人 顏閩孝 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顏閩孝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顏閩孝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