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53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5394號

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委任狀。

二、被繼承人 顏閩孝 之繼承系統表。

三、被繼承人顏閩孝之除戶戶籍謄本。

四、被繼承人顏閩孝第一至第四順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3月12日

書記官劉筱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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