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明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明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明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二裁判以上所宣告之數罪,均在裁判確定前所犯者,應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所謂「裁判確定前」,應以聲請定執行刑之各罪中最先裁判確定案件之確定時為準;換言之,必須其他各罪之犯罪行為時,均在最先一罪判決確定前始符合數罪併罰之條件,只要所犯各罪均符合最先一罪裁判確定前所犯,即應由執行檢察官聲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定其各罪之應執行刑,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件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且考量受刑人所犯均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之罪質、各次犯行之時間間距等情狀反應出之人格特性、加重效益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狀綜合判斷,爰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案件,雖已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依前開說明,本件仍應由法院定其應執行刑,俟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榮志附表:
┌────────┬──────────┬──────────┬──────────┐│編號│1│2││├────────┼──────────┼──────────┼──────────┤│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罰金,以新臺幣壹千元││││折算壹日│折算壹日││├────────┼──────────┼──────────┼──────────┤││││││犯罪日期│107.05.20│107.06.24│││││││├────────┼──────────┼──────────┼──────────┤│偵查(自訴)機關│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橋頭地檢107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914號│字第2482號││├───┬────┼──────────┼──────────┼──────────┤││││││││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53號│107年度簡字第26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10.01│107.12.13││├───┼────┼──────────┼──────────┼──────────┤││││││││法院│橋頭地院│橋頭地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1953號│107年度簡字第2631號│││判決││││││├────┼──────────┼──────────┼──────────┤││判決│107.10.25│108.01.08││││確定日期││││├───┴────┼──────────┼──────────┼──────────┤│備註│橋頭地檢107年度執字│橋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286號(已執畢)│第8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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