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家上易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上易字第30號上訴人 王派淵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 律師複代理人 謝耿銘 律師被上訴人 呂德祥
號3樓之1訴訟代理人 陳素枝 被上訴人 呂子桀
號3樓之1上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國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00年七月二十九日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一00年度家訴字第五六號)提起上訴,已於一0一年四月三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1年4月27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莊俊華法官李文賢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8日
書記官尤乃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