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 吳玉美 被告 鄭武勇 上被告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9號恐嚇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壹、原告方面:
一、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萬元,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聲請准予假執行。
二、事實理由:被告於民國99年8月22日凌晨2時40分許,前往宜蘭縣○○鄉○○路○○號 鄭昱麒 住處,以言語恐嚇鄭昱麒及原告吳玉美稱:「要將鄭昱麒打死,將全家殺死。」等語,致鄭昱麒及原告心生畏懼。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鄭武勇被訴恐嚇原告一案,關於恐嚇原告吳玉美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詩綺中華民國10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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