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6年度鳳簡字第2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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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鳳簡字第216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12月28日下午3時1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建利
  書記官 陳玉娥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零柒拾肆元,及自
民國96年7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7%計算
之利息;及自民國96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
詢及繳款紀錄查詢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
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
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陳玉娥
法官劉建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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