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更一字第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夏國際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樂圓明 代理人 朱日銓 律師、 朱祐慧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富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閔誠 法定代理人林博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美金捌拾陸萬貳仟參佰零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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