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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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7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75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簡郅華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 張簡修群 間給付代償款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7,90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4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蕭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