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易字第7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易字第76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俊雄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俊雄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吳彥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儷瓊中華民國110年10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