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7號原告 石進億 即祥祐電器空調企業社
林美珠 被告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6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
書記官呂伊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