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71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顏火炎 律師被告 陳成祿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上列被告陳成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製造第三級毒品罪,並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本件共犯 陳啟川呂運芳 之虞,非羈押顯難進行審理,有羈押之必要,自民國(下同)102年12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予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茲被告之辯護人以被告陳成祿是受陳啟川誘騙所致,且現在願意認罪,原羈押之原因應已消滅,而聲請具保停止被告陳成祿之羈押云云。惟查被告陳成祿於本院送審訊問時,不僅否認起訴之犯罪事實在案,並核與本件共犯陳啟川、呂運芳
2人之供述,均不相符,顯有事實足認有勾串本件共犯之虞,是被告陳成祿上開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均仍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則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連雅婷法官林晏鵬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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