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4年聲保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保字第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南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曙曜上列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案件(114年度執聲付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曙曜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數罪,前經判決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假釋後更定刑期,經重新核算結果,仍符合假釋要件,核予維持假釋。
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郭玫利
法官王美玲法官林臻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素玲中華民國114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