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0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02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拾壹月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認為其所犯為刑法第33
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經通緝到案,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於民國95年8月11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11月11日起,再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黃惠玲
法官蔣志宗法官郭宜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素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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