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5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5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已歿)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案件(97年度聲沒字第2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SIGSAUER廠P二二○型半自動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9402號被告甲○○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死亡並經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前揭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97年10月21日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偵字第940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無訛。
扣案之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更換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經檢測,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具殺傷力,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7年10月28日刑鑑字第0970158312號槍彈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足認該仿SIGSAUER廠P220型半自動手槍1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所稱槍砲之違禁物無訛,揆諸前揭規定,應認聲請人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書記官詹國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