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重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重附民字第8號原告 楊明恭 被告 游以德
陳茲國 上列被告等因民國103年度上易字第83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富
法官陳坤地法官高玉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雅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