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95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劉炳烽 律師複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肆萬陸仟柒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