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9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仲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9283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仲毅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由
一、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蕭仲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103年度訴字第1號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編號1、2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編號3至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其中附表編號1、2為不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與其餘附表所示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受刑人蕭仲毅簽具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蕭一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瑞萍中華民國103年8月18日附表:受刑人蕭仲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重傷害│妨害自由│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8年│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2年9月12、13日│102年9月13日│102年8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23、281│偵字第21023、281│偵字第21023、281│││89號│89號│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284號(編│執字第9284號(編│執字第9283號(編│││號1、2部分經定應│號1、2部分經定應│號3-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執行有期徒刑8年6│執行有期徒刑1年│││月確定)│月確定)│2月確定)│└────────┴────────┴────────┴────────┘┌────────┬────────┬────────┐│編號│4│5│├────────┼────────┼────────┤│罪名│妨害自由│妨害自由│├────────┼────────┼────────┤│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判2次)│├────────┼────────┼────────┤│犯罪日期│102年8月26日│102年9月3日││││102年9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1023、281│偵字第21023、281│││89號│8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事實審├────┼────────┼────────┤││判決│103年4月29日│103年4月29日│││日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103年度訴字第1號││判決├────┼────────┼────────┤││判決│103年6月10日│103年6月10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9283號(編│執字第9283號(編│││號3-5部分經定應│號3-5部分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2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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