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8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803號原告 謝發沐 訴訟代理人 劉正穆 律師
徐宏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發雙 等15人間請求確認補償費請求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7,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2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