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75號聲請人 李睿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聲請人李睿騰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就任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鈞院105年度司司字第
127號呈報清算人事件准予備查在案。茲該公司業清算完結,聲請人並於105年10月24日經公司股東臨時會指定為簿冊保管人,並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事錄、出席股東簽到簿、保管簿冊同意書、公司帳冊清表等件為憑,爰依公司法上開規定聲請鈞院指定聲請人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文件之保管人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主張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30號卷宗核閱無訛。是查,聲請人於民國105年3月25日就任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並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准予備查在案。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嗣於105年
8月31日清算完結。清算完結後,聲請人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剩餘財產分配表業經監察人審查,並經股東會承認,且該公司業完成催告債權人陳報債權之公告程序,現經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430號呈報清算終結事件受理中。故該公司業已完結清算程序並向本院為清算終結之聲報。另本院斟酌聲請人即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對該公司之業務及簿冊文件甚為熟悉,又為公司股東臨時會所選任,爰指定其為硹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書記官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