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16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褚柏翔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88、589、590、591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7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柒壹參柒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度毒偵緝字第588、589、590、591號被告褚柏翔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同地檢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1.6423公克、驗餘淨重1.6396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明定之第二級毒品,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屬違禁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榮民總醫院106年8月10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稽,堪認上開扣案物(淨重0.7158公克、驗餘淨重0.7137公克,聲請意旨誤載為「淨重1.6423公克、驗餘淨重1.6396公克」,應予更正)為該案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智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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