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拍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拍字第124號聲請人 張惠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永騰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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