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46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 周亭慧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之指揮執行(112年度執助字第1684號、執助酉字第3252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然聲明異議之對象以檢察官執行裁判之指揮為限,如檢察官尚未就執行裁判有所指揮,自無聲明異議之餘地。
三、經查: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周亭慧①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經臺灣高等法院於民國112年6月13日以112年度聲字第1471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7月(下稱裁定甲),提起抗告後,經最高法院於112年9月6日以112年度台抗字第1156號裁定原裁定撤銷,由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聲更一字第12號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2年4月,於112年10月12日確定(下稱裁定乙);②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12年6月1日以112年度上訴字第89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1月(共2罪)、1年(共2罪),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1年3月,於112年7月11日確定。依據前述案件①之其中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所判處「有期徒刑6月3次,共計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案件②所判處「詐欺有期徒刑1年2次詐欺有期徒刑1年1月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核發112年度執助酉字第1684號、第3252號執行指揮書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2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61頁至第66頁、第47頁、第49頁),再經核閱各該刑事裁判後認為無誤。至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①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雖經「裁定甲」定應執行之刑有期徒刑3年7月,惟該裁定尚未確定,嗣經撤銷改判,故檢察官尚未換發執行指揮書。經本院函詢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函覆「112年度執助字第1684號、第3252號均本署受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囑託執行案件。上開案件分別為有期徒刑1年6月、1年3月,並無執行3年7月之情形,待相關徒刑定應執行刑確定後,將依法換發指揮書,並無違法之處」,亦有該署112年11月2日新北檢貞酉112執助1684、3252字第1129135933號函1份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5頁)。聲請人誤認1684號執行指揮書係依「裁定甲」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憑空主張1684號執行指揮書及接續執行3252號執行指揮書因「裁定乙」失所附麗,有違法執行之虞,洵屬誤會。是檢察官既尚未就「裁定甲」換發執行指揮書,亦即尚未就法院裁判指揮執行,揆諸前揭規定與說明,實無對之聲明異議之餘地。此外,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囑託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裁定乙」、案件②執行,檢察官已於112年12月19日以112年度執更助字第1000號、執助字第3252號換發執行指揮書,即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刑期起算日112年3月16日起至執畢日114年7月15日),並接續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刑期起算日114年7月16日起至執畢日115年10月15日),有前揭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證。故受刑人主張前情亦失實益。末按依刑法第48條應更定其刑者,或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前項定其應執行之刑者,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亦得請求前項檢察官聲請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定有明文。是受刑人若認其所犯前開案件①、②數罪合於定執行刑,應依前開規定,請求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之,並無直接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權利。本案遍查卷內尚無其他證據足以證明受刑人已循序促請檢察官為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違法遭拒,其逕行聲明異議,於法實有未合(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68裁定要旨參照)。綜上所述,受刑人指摘執行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難認有據,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吳宗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品伃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2罪)犯罪日期110年11月23日110年11月22日110年11月11日至110年11月12日(2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23號、111年度偵字第2885、18651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7823號、111年度偵字第2885、1865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01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65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14日111年12月14日111年9月29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北地院案號11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11年度上訴字第3440號111年度審訴字第665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1月31日112年3月1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3罪)有期徒刑6月(5罪)犯罪日期110年11月16日110年11月16日(3次)110年11月10日至110年11月16日(5次)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3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231號臺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8371、187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36號判決日期111年12月20日111年12月20日112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3243號111年度上訴字第4536號確定日期112年1月31日112年1月31日112年3月1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