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018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30185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樓法定代理人甲○○
2樓代理人乙○○
號1樓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①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零肆元②新台幣貳萬伍仟玖佰陸拾元,及自①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六日起②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六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6月22日
書記官沈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