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經本院92年度訴字第13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74號和解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兩造各自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兩造於該事件中所之出金額如後附計算書所載。而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上字第1074號和解筆錄既載明「訴訟費用各自負擔。」,故兩造所預納之裁判費即應自行負擔,無再相互向對造求償之可能。是本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以為執行名義,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振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6年6月27日
書記官李淑芬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7,042元已由聲請人支出。
第一審送達郵費278元聲請人預繳340元,已退還62元。
第二審裁判費10,890元已由相對人支出。
合計18,210元依和解筆錄所載,由兩造各自負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