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中交簡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中交簡字第2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中交簡字第25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民國99年2月6日所為之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拘役 伍拾 」下方均加註「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如有顯然誤寫或漏載,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已經宣示或送達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仍可由為判決之法院依聲請或本於職權以裁定更正之。
二、經查,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記載「拘役伍拾」,而未記載「日」,顯然係「拘役伍拾日」之漏載,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本院於判決正本送達後,發現主文欄內漏繕「日」,揆諸上開說明,自應裁定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得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99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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