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字第95號上訴人 許正谷 被上訴人高○樂(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高○恆(真實姓名資料詳卷)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趙○平(真實姓名資料詳卷)
高○森(真實姓名資料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10年度簡字第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44,365元(計算式:853,374元+760,367元+954,669元+375,955元=2,944,36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5,3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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