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消債聲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聲字第97號聲請人 胡永光 代理人 詹素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胡永光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3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9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0號裁定免責,並於110年2月20日確定在案,爰依消債條例第144條第2款規定,聲請復權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品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日
書記官許丞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