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423號聲請人 楊麗萍 上列聲請人因與 楊文維 間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本件相對人楊文維對聲請人楊麗萍、第三人 楊麗雪 、 孫艷 提起請求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其分割遺產之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對聲請人、楊麗雪、孫艷3人必須合一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家上字第46號裁定准予返還聲請人及楊麗雪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217元,聲請人及楊麗雪對之不服,分別向本院提起抗告。惟查楊麗雪前已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有民國106年4月5日自行繳納款項收據附卷足稽,其抗告之效力及於聲請人。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欠缺權利保護之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
法官高金枝法官吳光釗法官楊絮雲法官林恩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