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票字第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票字第4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票字第4511號聲請人洪華鄉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李良賢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本票所載到期日為100年(未記載月、日),是聲請人於民國97年1月10日提示本票為到期日前之提示,尚難認為係經合法提示而符合行使票據追索權之要件,應補正敘明於100年間有無向相對人提示本票及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0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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