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上易字第2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上易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 侯勝聞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1165號中華民國102年1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7681號、第806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敍述理由或上訴有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1條第2項、第36
7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侯勝聞因竊盜案件,經原審於民國
102年1月29日判決後,於同年2月5日將判決送達予被告本人(被告於法務部矯正署屏東監獄竹田分監)親自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見原審卷第39頁)。被告於同年2月19日具狀向原審提起上訴,惟上訴狀僅聲明上訴,並未敍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法容有未合。原審遂於102年3月18日裁定命被告應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有該裁定在卷可按,乃被告迄未提出上訴理由狀依上開規定,顯係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上訴爰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蔡國卿法官陳銘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2年4月19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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