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 高瑩臻 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具狀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未於起訴狀之被告欄載明被告之姓名及年籍資料,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亦無法送達文書,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法條規定意旨,裁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附表編號1至3所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提出被繼承人高瑩臻之除戶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及其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並附記事欄。│├──┼──────────────────────────┤│2│按上開查得資料補正起訴狀上所載被告姓名及住所或居所。│├──┼──────────────────────────┤│3│按上開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證物繕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0日
書記官林政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