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8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8845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理人 蘇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黃健治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貸款新台幣82萬元,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約定,經書面通知或催告債務人之『通知函』及『回執正、反面』。
二、請提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
三、借款新台幣50萬元、820萬元,請具體載明遲延利息九個月以內之期間、超過九個月之期間、及適用之具體利率為何?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