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竹簡字第1239號上訴人即被告 薛耀宗 即維翊企業社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九十六年度竹簡字第一二三九號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七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一千四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汪銘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林淑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