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74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747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清正 債務人林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634,53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序號│本金(新臺幣)│利息起迄期間│利息計算方式│違約金起迄期間│違約金計算方式│├──┼───────┼────────┼────────┼────────┼────────┤│1│1,887,276元│自民國104年8月│按債權人公告之定│自民國104年9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22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1.38%│23日起至清償日止│者依左列利率10%│││││加年利率1.37%(││,逾期超過6個月│││││目前計為年利率2.││者依左列利率20%│││││75%)計算││計算│├──┼───────┼────────┼────────┼────────┼────────┤│2│1,489,954元│自民國104年8月│按債權人公告之定│自民國104年9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22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1.38%│23日起至清償日止│者依左列利率10%│││││加年利率1.37%(││,逾期超過6個月│││││目前計為年利率2.││者依左列利率20%│││││75%)計算││計算│├──┼───────┼────────┼────────┼────────┼────────┤│3│155,754元│自民國104年7月│按債權人公告之定│自民國104年8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22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1.38%│23日起至清償日止│者依左列利率10%│││││加年利率1.37%(││,逾期超過6個月│││││目前計為年利率2.││者依左列利率20%│││││75%)計算││計算│├──┼───────┼────────┼────────┼────────┼────────┤│4│2,405,858元│自民國104年9月│按債權人公告之定│自民國104年10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18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1.38%│18日起至清償日止│者依左列利率10%│││││加年利率2.07%(││,逾期超過6個月│││││目前計為年利率3.││者依左列利率20%│││││45%)計算││計算│├──┼───────┼────────┼────────┼────────┼────────┤│5│695,689元│自民國104年8月│按債權人公告之定│自民國104年9月│逾期在6個月以內││││21日起至清償日止│儲利率指數1.38%│22日起至清償日止│者依左列利率10%│││││加年利率4.22%(││,逾期超過6個月│││││目前計為年利率5.││者依左列利率20%│││││6%)計算││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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